团队原创|离婚时调取第三者住院生子病历,是否构成侵权? - 经典案例 -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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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案例回放】
  蔡女士与黎先生于1999年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蔡女士与黎先生婚后恩爱有加,女儿乖巧懂事,家庭幸福和睦。2017年6月15日黎先生突然向蔡女士提出离婚,黎先生此举令蔡女士震惊不已,便要黎先生说明离婚理由,黎先生则以双方缺乏激情,婚姻生活过于平淡予以搪塞,蔡女士当场拒绝了黎先生的离婚要求。黎先生见与蔡女士协议离婚无果,便向南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期间,蔡女士偶然发现黎先生于2017年4月在重庆一家妇产医院有多笔消费支出,蔡女士狐疑不已,便持法院的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资料前往该妇产医院进行查询,经查询得知这些消费支出系黎先生与陈女士之子出生所支出费用,蔡女士得知此事后崩溃不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女士请求医院提供陈女士住院生子病历的复印件,病历记载产妇为陈女士,分娩一男孩,陈女士的联系人为黎先生,双方系夫妻关系。蔡女士回深圳后便向南山区法院提供黎先生之子出生病历的复印件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黎先生支付因婚内出轨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陈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住院生子病历含有其身体隐私部位的相关信息和不愿为外人所知的生理疾病信息,蔡女士调取自己住院生子病历并提交至法院,将自己隐私暴露无余,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便诉至南山区法院要求蔡女士及妇产医院分别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律师评析】
  本案中陈女士起诉蔡女士及妇产医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婚姻律师对妇产医院是否构成侵权不予置评,仅对蔡女士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深入评析。

  一、陈女士住院生子病历是否为陈女士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一般来说,隐私权可以分解为以下四种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的权利。(2)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信息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病历隐私权又称为病患隐私权,或医疗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受到隐私权的保障。本案中,陈女士的住院生子病历包含陈女士姓名、孩子性别、紧急联系人姓名及关系、身体隐私部位的相关信息、生理疾病信息等个人信息,属于陈女士的个人隐私,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陈女士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蔡女士调取陈女士住院生子病历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目前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进行综合保护,侵犯病历隐私权的认定也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侵权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此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病历隐私权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病历隐私,使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减等。
  本案中,陈女士主张住院生子病历含有其身体隐私部位的相关信息和不愿为外人所知的生理疾病信息,蔡女士调取自己住院生子病历并提交至法院的行为,将自己隐私暴露无余,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陈女士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证明蔡女士的行为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回归本案的情况,蔡女士对黎先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消费情况享有知情权,其为了解黎先生在妇产医院的消费情况而申请调取材料符合情理,且蔡女士作为申请人,其对自己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申请调取的条件并无审查义务,蔡女士是否具备取得陈女士住院病历资料的资格或条件,应由妇产医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蔡女士本人并无决定权。同时,蔡女士调取陈女士住院生子之行为系为了依法维权而自行收集证据,主观目的合法合理。因此 ,陈女士无充分证据证明蔡女士调取其病历资料后对外大肆宣扬、传播,令自己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减等,给精神带来痛苦、生活带来影响,法院极有可能认定蔡女士未构成侵权,则陈女士的诉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婚姻律师提示,生活中,类似“黎先生”之行为固然可耻,但作为受害方的“蔡女士们”需保持理性,不要被愤怒冲昏头脑,在调取对方婚外情证据时需采取合法手段,若婚外情证据涉及第三人隐私,应注意保护第三人隐私,避免因涉嫌侵权行为节外生枝。必要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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