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患精神病数年,妻子能否离婚? - 经典案例 -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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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2月2日
  
    【案例回放】
  车某与姜某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0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车某与姜某生育一子取名姜甲。姜甲出生后,家庭负担增加,而姜某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导致家庭经济愈加困难,车某经常为此与姜某发生争吵。因姜某有家族遗传精神病史,其于2010年2月首次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姜某此次出院后并未治愈,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3月、2013年6月、2014年7月住院治疗,但出院后仍需长期吃药,未完全治愈。2016年3月,车在无法忍受煎熬痛苦的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姜甲归自己抚养,姜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姜某及家人均不同意离婚和姜甲归车某抚养。

  【律师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在实务中,法院判决是否予以离婚主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经过多次治疗未痊愈,仍需在家服药治疗,该情形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若车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车某有扶养的义务,若车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姜某一方可以要求车某给付抚养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此可知,本案中车某要求离婚,若姜某生活困难,车某需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姜某适当帮助。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不能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此外,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虑,法院一般不会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给患有精神病的一方。本案中,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若有证据证明其缺乏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能力抚养姜甲,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少或免除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为了姜甲的健康成长,法院一般会将姜甲判给车某抚养。广东风泽律师团队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若姜某的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其和姜甲的抚养责任,在征得车某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姜甲归姜某监护人代为抚养。另外,若车某确有不宜抚养姜甲的特殊情形时,在征得姜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姜甲归姜某监护人代为抚养。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特别提示,精神病患者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能对自己行为负责。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由此可知,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精神病患者离婚登记申请,若其要离婚,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条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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