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背后的“无争议仲裁”:儿子股权是代持还是父亲赠与 - 财产分割 -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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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12日

  一桩普通的离婚案,因为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引发了男方和男方父亲之间关于股权的仲裁。
  这起夫妻离婚诉讼近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父子之间的股权仲裁则在苏州进行。此案的焦点在于,儿子所持父亲公司30%的股权,到底是代父亲持股,还是父亲赠与儿子?苏州仲裁委日前给出最终裁决:股权系代持,不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女方认为,男方父子提供了虚假证据,是为转移财产而进行虚假仲裁。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法学专家指出,当事双方并无实际争议的“手拉手”仲裁往往带来恶意仲裁等法律风险。今年2月,最高法出台了相关规定,为合法利益受损的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济渠道。

  夫妻离婚案与父子仲裁案
  南京女子侯妍菲2013年与苏州人矫秋方结婚。2015年3月,矫秋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7月,矫秋方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这起离婚案的审理耗时两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双方分歧的焦点。
  侯妍菲的代理律师雷汉舢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开庭之前,他到苏州工商部门查询获知,矫秋方持有索菲装饰装潢(苏州)公司(以下简称索菲公司)30%的股权(360万元)。这家公司是矫秋方父亲矫向前2007年成立的,经过二次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矫秋方占股30%。
  “这30%的股权我们不争,但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这部分股权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雷汉舢说。
  2017年4月,此案第一次开庭后,根据侯妍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南京鼓楼区法院冻结了矫秋方名下持有的索菲公司30%股权。
  当月,矫秋方的父亲矫向前针对公司30%股权,向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等待仲裁结果期间,鼓楼区法院中止了这起离婚案的审理。
  矫秋方所持索菲公司30%的股权,其权属到底归谁?这个仲裁结果会直接影响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矫向前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份《代持股协议书》。这份协议显示,矫秋方名下持有索菲公司30%的股权,是代矫向前持有,实际所有人是矫向前。该协议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
  2017年5月24日,矫向前接受苏州仲裁委调查时也称,上述协议签署的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可后来,协议的形成时间成为焦点,继而引发侯妍菲一方对协议真实性的质疑。

  一纸协议,前后变化的签署时间
  去年5月仲裁案第一次开庭,因为“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侯妍菲以案外人身份获准参加仲裁。其代理律师雷汉舢当庭指出,作为重要证据的代持股协议有伪造嫌疑,申请对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雷汉舢透露,开庭前他到苏州工商部门查阅档案发现,2010年4月20日那天,索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其纸质的会议记录“泛黄很明显”。“按他们的说法,代持股协议也是那一天签的,到现在七八年了。”雷汉舢说,他看到那份代持股协议是“白纸黑字”,“跟新的差不多,一点也没发黄,形成时间应该不超过三个月。”
  仲裁庭采纳了雷汉舢的建议,同意对代持股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不过,鉴定后来并未如期进行——矫向前撤回了仲裁申请。
  2017年8月10日,苏州仲裁委作出决定,准许矫向前撤回仲裁申请。而就在同一天,矫向前再次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公司30%股权是矫秋方代其持有。
  矫向前第二次申请仲裁后,2017年9月,此案在苏州仲裁委开庭。但是,上次参与仲裁的侯妍菲此次未接到参与通知。
  在这次庭审中,对于“代持股协议”的签署时间,矫向前改口了——第一次申请仲裁时,他明确表示签署时间是2010年,这次他和儿子矫秋方均称,协议中“2010年”的落款时间是“倒签”,实际签署时间为2016年。
  “两次不同的签字时间,两种不同的陈述,至少有一次是撒谎。”后来从法院复印了仲裁记录的雷汉舢分析。
  对于矫向前父子在协议签署时间上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开庭笔录显示,仲裁员并没有追问和调查。
  参与此案两次仲裁开庭的仲裁员邹杏明是当地一名律师。6月27日,他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案代持股协议的签署时间并不重要。“到底是2010年签的还是2016年签的,我们觉得这个不重要,”邹杏明说,“这跟本案的证据关联性不大,跟本案的仲裁结果关联性不大。”
  “关键证据的真假直接影响事实的认定,这怎么关联性不大呢?”雷汉舢认为,因为协议签署时间存疑,只有查清这点才能确认协议真假,进而确认代持股这一事实是否存在。

  代理律师实名举报
  矫向前第二次申请仲裁后,苏州仲裁委作出了裁决。
  2017年11月,苏州仲裁委以“(2017)苏仲裁字第473号”裁决书,确认登记在矫秋方名下的索菲公司30%股权,是矫秋方代矫向前持有;矫秋方协助矫向前将代持股权变更至矫向前名下。
  仲裁庭认为:矫向前是索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矫秋方虽然登记为公司总经理,但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代持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股权代持关系成立;申请人矫向前要求将代持股份变更至其名下,应予支持。
  后来获知上述仲裁结果后,侯妍菲的代理律师雷汉舢质疑称,“关键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查清楚”。他所说的关键证据,是指矫向前父子的那份“代持股协议”。
  雷汉舢还提出,矫向前父子在并无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有“串通”之嫌。比如,被申请人矫秋方就在庭审中表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没有异议”。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此案仲裁员邹杏明说:“他们两个人,本来利益就是不冲突的,其实来仲裁,就是两个人一致的意见,需要仲裁机构来确认是真实的。”
  雷汉舢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他们根本没有争议,干嘛还要申请仲裁?”他认为这是一起虚假仲裁,其目的就是转移财产。
  采访期间,为全面了解情况,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上该仲裁案的申请人矫向前。当得知记者是了解仲裁一事后,矫向前婉拒了采访。此案被申请人矫秋方也一直未接听记者电话。
  6月28日,苏州仲裁委秘书长李勇对澎湃新闻说,“如果他们认为有什么问题,法律上有救济渠道,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曾向苏州仲裁委反映此事的雷汉舢称,他已向苏州市监察委实名举报邹杏明等三名仲裁员,控告他们有枉法仲裁之嫌。
  6月29日,矫秋方与侯妍菲离婚一案有了结果。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了分割。判决书显示,鼓楼区法院认为,原告矫秋方名下持有索菲公司360万元的股权,仲裁裁决已确认系矫秋方代其父亲持有,被告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7月9日,收到法院判决书的侯妍菲认为,相关仲裁系虚假仲裁,法院不应采信,将提出上诉。

  仲裁案外人如何维权?
  就上述离婚案出现的对仲裁的质疑,7月6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在国内多地仲裁委担任仲裁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连斌表示,由于未了解全部案情,不便判断和评论。不过他指出,在仲裁过程中,对于案件关键证据的核查,有经验的仲裁员都会比较谨慎,“对于特别重要的证据,如果有合理怀疑,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提出异议,仲裁员也应做相应的询问和调查,否则会冒比较大的风险。”
  仲裁是当事双方解决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方式,实行“一裁终局”,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均不予受理。相比法院审判,仲裁处理争议的效率往往更高。不过近年来,多地发生恶意仲裁和虚假仲裁现象,引起最高法重视。
  宋连斌教授介绍,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或当事双方并无争议的“手拉手”仲裁,在业界争议非常大。一方面,对于想拿到有执行力仲裁文书的申请人而言,它比较方便快捷,但另一方面也存在风险:当事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公共利益。
  “一般从仲裁理论上讲,没有争议就没有仲裁。”宋连斌说,“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话,他们需要这份文书做什么?这种情况仲裁庭应引起注意。”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恶意仲裁、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副研究员刘东介绍,根据最高法的上述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还可以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当事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仲裁对案外人的封闭性,案外人维权面临取证困难和程序时效等问题。“对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还有待完善。”刘东建议修改《仲裁法》,赋予仲裁案外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虚假仲裁裁决的权利。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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