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是怎么解除的? - 同居关系 -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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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9月20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一部分人选择不结婚而与他人同居,但是同居毕竟没有法律的程序上的效力,当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有小孩,就会有一系列问题,有些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法院也是能受理的,那么有些同居关系是怎么解除的呢?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这是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