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姻关系 -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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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9月27日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不仅涉及到身份变动的问题也是两个家庭交合摩擦的关系,如果缔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另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是个棘手的问题,那么配偶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的效力是怎样的?

  1、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的肯定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而形成了关于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的理论基础。在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时,婚姻关系主体之一的生命已丧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不可能保留死者婚姻关系的资格,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而对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上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有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从以上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充分肯定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且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就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那一刻。

  2、我国法律对于配偶的法定继承权的肯定与保护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过婚姻法与继承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配偶作为死亡一方配偶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对于此种地位的肯定与保护,而且法律对于此种继承权肯定与保护完全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