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 子女抚养 - 深圳离婚协议书代写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510726181 13823139735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父母离婚时受伤害最深的莫过于孩子,而监护人在孩字成长时起到的作用是比在学校学习大的,监护人的意义十分重大,那么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中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①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